合同糾紛,是指因合同的生效、解釋、履行、變更、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。
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、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。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,自然合同糾紛的審判程序也是一體化的。
1、級別管轄
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,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一審法院,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法院。另外,在審判實踐中,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單位屬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以上的,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法院;經濟糾紛的訴訟單位雖屬地區、省轄市以下,但訴訟標的金額較大、案情比較復雜,中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作一審法院。
2、地域管轄
①一般地域管轄
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“原告就被告”,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。
如果被告是公民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;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。這里“公民的住所地”是指公民戶籍所在地?!敖洺>幼〉亍笔侵腹耠x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,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。
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這里的“住所地”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,對于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,合伙型聯營體等提起的訴訟,可由被告注冊登記地法院管轄。
②特殊地域管轄
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。
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、注冊地、運輸目的地,保險事故發生地等的法院管轄。
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、由票據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因鐵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等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運輸始發地、目的地、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③專屬管轄
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規定這兩方面的專屬管轄,排除了其他法院對這兩類案件的管轄權。
④協議管轄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25條規定:“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簽訂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,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?!?/span>
當事人只能就合同案件協議管轄,其他案件不適用協議管轄。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范圍僅限于五個,即被告住所地,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簽訂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;協議管轄不僅要當事人協商一致,而且要用書面的形式約定,用口頭形式約定的,其約定無效;當事人只能協議變更一審的地域管轄,而不能協議變更級別管轄;協議管轄只限于非專屬管轄的訴訟,凡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,不能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加以變更。
3、涉外民事案件管轄的特別規定
①特別地域管轄
根據《民事訴訟法》規定,因合同糾紛,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;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。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,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,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、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,可以由合同簽訂地、合同履行地、訴訟標的物所在地、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以及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。
②專屬管轄
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,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,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時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,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,外國法院無權管轄。
③協議管轄
涉外合同糾紛的當事人,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。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,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。這里"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"是指合同簽訂地、合同履行地、標的物所在地、被告住所地、被告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所在地等。
④應訴管轄
也叫推定管轄,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即無獨立的管轄權協議,合同中無選擇法院的條款,也無任何口頭承諾,只是當一方當事人在一國法院起訴時,另一方對該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不提出異議,或者無條件應訴,或者在該法院提出反訴,這都表示當事人已接受該國法院的管轄。 <民事訴訟法>第245條規定,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、并應訴答辯的,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。以上是地域管轄的內容。應當注意:對同一案件,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時,當事人可以選擇一個法院起訴;如果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法院起訴的,由******立案的法院受理。
4、管轄權的異議
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當是本案當事人,并且只能是被告;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,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提出;如沒有提出,則視為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,以后不得再提出。
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,符合上述條件的,法院應當進行審查,如果異議成立,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,把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;經審查,認為異議不能成立的,裁定予以駁回,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,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,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后的10天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